CHY锂电池 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迎第三次修订 白名单企业将实施动态管理

小编 2024-11-25 聚合物锂电池 23 0

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迎第三次修订 白名单企业将实施动态管理

摘要:《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明确,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对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品性能具体要求进行了最新调整。

继2015年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后,工信部分别在2018年、2021年对其进行了组织修订,当下,第三次修订后的2024年本也将正式落定。

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变化、技术升级趋势和有关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7号)同时废止。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明确,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对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产品性能具体要求进行了最新调整。

具体如下:

电池

1. 消费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0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650Wh/L。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 动力型电池,分为小动力型电池和大动力型电池。

小动力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电池组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率≥70%。

大动力型电池,又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65Wh/kg;使用磷酸铁锂等其他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1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1200W/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 储能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正极材料

磷酸铁锂比容量≥155mAh/g ,三元材料比容量≥180mAh/g,钴酸锂比容量≥165mAh/g,锰酸锂比容量≥115mAh/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负极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340mAh/g,无定形碳比容量≥280mAh/g,硅碳比容量≥480mAh/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隔膜

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20MPa,横向拉伸强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

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

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90MPa,穿刺强度≥0.204N/μm。

电解液

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硫酸根离子含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

另外,《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下文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本)》)明确,工信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检查、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

其中,在审核和申请方面,《管理办法(2024年本)》指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和溯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ldchy.cn)进行在线申报。 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另外,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2024年本)》要求,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20日前在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品编码。

《管理办法(2024年本)》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五)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七)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

此外,《管理办法(2024年本)》强调,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 年本)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 年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 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条件(2024 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核 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 理工作,组织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检查、公示及公告,并动态管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公告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锂离子电 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 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 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 管理和溯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ldchy.cn)进行在线 申报。

第六条 《规范条件》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 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 证或用地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文件、企业排污许可证,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机 构产品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主要生产军工、医疗、穿戴式等设备用锂离子 电池产品的企业,对其电池产品的能量密度可不作要求,循 环寿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电解液的企业, 如电解液中加入了特殊组分,该部分电解液中氟化氢含量可 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于规范条件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在标准发布之 后正式实施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照《规范条件》,会同相关部 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 30 日内将初步认定符合《规范 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 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 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 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按照(消费型、大动力型、小动力 型、储能型)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 膜、电解液等产品类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统一公 示。对勾选申报书中“电动自行车”应用领域的小动力型锂 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将以“小动力型电池〔含电动自行车〕” 样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 和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 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企业代表在查验结果上签 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企业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 查验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 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 极材料、隔膜、电解液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 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 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锂电池行业规范 管理与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报送省级 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每月 20 日前在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与 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上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根据国家有 关锂离子电池编码标准及规则录入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产 品编码。 自查报告与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 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公告企业需明确信息填 报联系人,月度生产经营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 业生产经营情况、产能产量和产品进出口情况等,自查报告 还应包括上年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境 保护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 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变更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 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 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含经营范围不再涉及已公告的产品类 型,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四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 4 月 30 日前 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

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 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已公告企 业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品进行 不定期市场抽查。抽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将通告并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举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 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 公告资格: (一)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四)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五)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七)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和本办法要求的。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 知有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论 证。

第二十条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 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理公告送审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 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锂 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1 年本)》(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37 号)同时废止。

附: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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